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贯彻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原则,选准选好优秀学生,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4]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科二年级学生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详见《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三年级学生需获得4次校级一等奖学金,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至少1次,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条 本科四年级学生需获得6次校级一等奖学金,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至少1次,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如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数不足,可适当放宽要求:四年级学生获得5次校级一等奖学金,1次校级二等奖学金;三年级学生获得3次校级一等奖学金,1次校级二等奖学金,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依次类推。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金融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