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学生,在同学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我校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2.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2.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果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到前10%,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到前15%,但均位于前30%,则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具体细则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省级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等奖励的只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获市级奖励只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或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只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优秀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获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十大杰出青年、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的只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其荣誉等级高、奖励金额高,对获奖学生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及程序的规范性。
2.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等额或差额评选。
3.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方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学院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学院初步人选并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同时获得。
六、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者将获得国家或省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奖励证书。
2.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3.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财经大学(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2〕9号)废止。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